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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各种原因,有时劳动者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近日,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借此以案说法。
案情经过
2021年11月,甲某到A公司承包的某工程工地工作,后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经晋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A公司认为,其将承包的某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了乙某,甲某日常受乙某的管理,工资报酬也由乙某直接发放,甲某劳动并不受其管理,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认为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晋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A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被告甲某提供了有报酬的劳动,且被告提供的劳动是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被告在劳动时穿着原告的工作服。
在原告提交的其与乙某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揽合同中约定,原告负责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监督乙某施工质量、进度等,还要求乙某的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同时为乙某的施工人员提供宿舍。该约定能够证明,原告对包括被告甲某在内的人员进行劳动管理。此外,原告还为被告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综合上述原因,结合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自2021年11月起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对原告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求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法官表示,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就意味着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而事实劳动关系,在实践生活中多表现为,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企业用工风险,故意不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别出心裁签订劳务合同或者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等。事实劳动关系虽表面未签署劳动合同,但是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也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保护。
法官最后提醒,劳动者应及时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应第一时间留存好相应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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