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制发、管理及使用,防范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飘专用章等)、合同专用章、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使用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公司及子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的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以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合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等。
(三)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飘专用章,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飘、银行飘据及其他财务凭证等。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五)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监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六)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四条 印章管理职责:
(一)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公章、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保管、管理与使用,负责公司各类印章的统一制发、登记、回收、销毁和日常管理监督职能。
(二)财务部负责财务印鉴专用章的保管、管理和使用,财务总监应在部门内部确定财务印鉴专用章的具体管理和使用人。
(三)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分别授权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五条 公司印章的制发必须合法进行。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归口办理。需刻章的部门应填写《印章刻制申请单》,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安排刻制。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第六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交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财务印鉴专用章、部门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行政办及行政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
(三)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四)监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监事会主席批准;
第七条 印章刻制完哔,综合管理部应留下印模,发布印章启用通知。通知中应明确发布印章全称、启用日期、启用印模,并做好印章领用登记台账。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八条 公司印章保管应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进行保管。原则上负责签批印章使用的各级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其中,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专管人员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专人保管;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财务印鉴专用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公司综合管理部建立印章专管人员档案,对印章专管人员进行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印章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建立印章使用台账,若印章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综合管理部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
第十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印章专管人员将对该印章使用的正确性负责,对因印章不当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应由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另行指定专人代管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印章持有情况须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四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
第十五条 印章专管人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六条 印章使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经审批后方可用印章。印章使用的签批权限如下:
(一)财务印鉴专用章的使用须遵守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中的规定,经相应审批权限人签字批准后经办人方可用印。
(二)加盖董事会印章,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加盖监事会印章,须经监事会主席批准。
(三)所有文件需要使用公司公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时,经办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提交经相应审批权限人签字批准的《用印审批单》或完成线上审批流程并在《用印登记表》上登记后方可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