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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 形成碳减排法律体系江南三大名楼是什么
2024-03-06 21:33  浏览:38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天能控股集团董事长张天任再次提出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的议案。

目前,我国已形成“双碳”“1+N”政策体系,2021年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对碳达峰碳中和这项重大工作进行系统谋划、总体部署。在此引导下,2021 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多 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实施方案和支撑保障方案,但仍存在松散性、碎片化的问题。张天任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全国两会再次提出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的议案,建议要形成碳减排立法体系,将相对松散性、碎片化的规定归纳起来,形成《应对气候变化法》,有力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这份议案指出,实现“双碳”目标任务很重,但对于控制、减少碳排放的法律法规还比较缺乏,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完善,对碳排放的监督、控制制度也尚未完善,对实现“双碳”目标的支持力度不大。加快形成以《应对气候变化法》为核心立法的碳减排立法体系,是实现“双碳”目标的迫切需要。

张天任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已经引起相关部委的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已在推进过程中。新形势下,加快形成碳减排立法体系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建议由全国人大牵头,加快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协调的碳减排法律体系。

有必要加快立法,形成碳减排法律体系

议案指出,加快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形成碳减排立法体系,是实现“双碳”目标的迫切需要,有利于加快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

我国的碳排放主要集中在发电、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造纸、航空等八大重点行业,占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75%左右。这些重点行业工业化程度高,有一定的人才、技术、管理基础,更容易实现对碳排放的量化控制管理。在此背景下,我国坚持将绿色低碳发展作为治本之策,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等多方面的调整和优化。因此,有必要加快制订《应对气候变化法》,形成碳减排立法体系,规范碳减排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通过法治手段,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等方面提供支持,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推动绿色低碳产业发展。

加快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形成碳减排立法体系,有利于我国在深化气候领域双边多边合作中争取主动权。

碳达峰碳中和是对全球经济社会发展有着深远影响。谁能抓住机遇,推动清洁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逐步减轻对化石能源依赖,谁就能在变革中争取主动。全球低碳转型的紧迫性将导致全球经济贸易规则的调整,为此,有必要从立法角度推动健全我国碳市场交易体系,把握国际碳关税结算自主权,引领国际碳减排发展,为巩固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中的国际地位提供更好的保障。

立法所需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已初步具备

议案指出,近年来,国务院以及各部委接连下发多项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全社会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已形成共识,立法所需的软件、硬件支撑条件已初步具备。建议加快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逐步形成以《应对气候变化法》为主法的碳减排法律体系。

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的指导思想是,以“促进低碳发展,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共同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为立法目的,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对于《应对气候变化法》立法建议,议案指出:

一是衔接已有碳减排政策,加强碳市场建设。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对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必要在现有政策基础上,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为切入点,将控碳减碳作为科学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全面立法,促进低碳发展。

二是成立高级别、跨领域的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机构。应对气候变化涉及领域广,覆盖面宽,建议成立高级别的专门机构,统筹协调,推进工作。

三是鼓励低碳技术创新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框架应特别关注低碳技术的发展和创新,鼓励绿色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注重培育和支持低碳技术领域的科研人才,可通过设立专项资金、提供税收激励政策等方式,推动更多的创新成果在气候变化领域得以应用。

全国政协委员王春秀:

加快生态保护补偿立法

本报综合报道 “和生态补偿探索与实践取得的显著成绩相比,我国在生态补偿方面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常委、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委会主委王春秀日前向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加快我国生态保护补偿立法的提案》。

王春秀认为,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与规范开展生态补偿工作的需求不相适应。目前,《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补偿领域、内容、形式、责任主体等方面,对生态补偿工作的规范和指引还存在不足。因此,建议尽快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王春秀认为,“十四五”以来,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在路径、内容、方式等方面又取得了新进展,各省份在具体实践中也遇到了新的困难和问题。建议对此前发布的《条例》征求意见稿,结合新形势新要求予以修改完善,对生态补偿的具体范围、各方主体权益职责、财政投入、补偿基金、补偿标准、补偿形式、惩处措施等进行清晰界定。

“在制定《条例》时预留合理创新发展空间。”王春秀提出,要充分考虑新形势下改革创新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做法,以开放的模式汇集各方力量,充分体现激励导向,鼓励各省份“合作共治”,为探索创新补偿机制预留发展空间。

“此外,还要注重与国家顶层设计衔接,适时启动地方生态保护补偿立法工作。”王春秀提出,国家层面应鼓励各地同步开展地方生态保护补偿立法研究工作,建立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的相对完善的生态保护法律体系,进一步推动解决省际生态保护补偿衔接不畅、范围偏小、标准不一等问题,确保形成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黄久生:

尽快制定淮河保护法

本报综合报道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黄久生提交了《关于制定淮河保护法》议案。他认为,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契合淮河流域特征、利于流域综合治理和系统保护的专门法律《淮河保护法》。

据黄久生介绍,1995年8月,国务院颁布实施《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流域性的行政法规,初步奠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基础。经过20多年的治理,淮河流域水质恶化态势得到有效遏制,流域水质明显改善,水污染程度减轻。但从整体来看,淮河水生态现状仍不容乐观,与国家的治淮目标存在差距。

“制定淮河保护法是推动淮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黄久生介绍说,淮河流域地处长江流域与黄河流域之间,濒临长三角和环渤海地区,是沟通南北、连接东西的重要枢纽,其高质量发展可以有力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5个重大国家战略之间的协调发展、融会贯通,在推动构建我国经济“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目前,《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已分别于2021年3月1日、2023 年4月1日起实施,而关于淮河生态保护的专门法律,只有一部国务院1995年制定、2011年修订的行政法规,亟须更高位阶的专门法律,为淮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黄久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将制定淮河保护法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早日启动立法调研等基础工作,以法律的刚性约束保障淮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双少敏:

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本报综合报道 作为一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员,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山西省委副主委、山西大学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副院长双少敏曾多次应检察机关邀请参与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案件的司法鉴定。

“近年来,我们接受检察机关委托的浑源恒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公益诉讼案等司法鉴定案件达20余件,我就如何从根源上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鉴定难、鉴定贵的问题提出过建议。”双少敏告诉记者。

当前,在打击生态环境损害违法犯罪过程中,取证、鉴定、评估等环节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标准、规范、体系等还不够完善,容易出现标准不统一、要求不一致的情形。“标准不同,会导致鉴定意见相差甚远。如在非法采矿类案件中,涉及的生态价值一般较大,且计算繁琐,容易出现人为误差,这些都会影响公益诉讼的效果。”双少敏建议,检察机关积极推动解决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关键环节的技术问题、完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体系,让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更加科学、公正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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