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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观 、技术观察员
2023-03-30 00:20  浏览:52

大家怎样理解科学技术哲学?

在我国学位授予的学科目录中,属于哲学这个一级学科的,原来就有“自然辩证法”这个二级学科,在前几年修订学科目录时,将这一名称改成为“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对于这一改动,当时就有不同看法;现在,多数自然辩证法工作者已同时接受了科学技术哲学的称谓,但对它的外延和内涵仍有看法的不同。我认为对这一改动是应当讨论却讨论得不够的,这不仅关系到学科名称,而且涉及到学科研究的内容、方向和水平。本文就此谈点个人看法。

一、科学技术哲学与自然辩证法

自然辩证法由来已久,古代就有朴素的自然辩证法思想。黑格尔在其自然哲学中论述了自然界辩证发展的观点,但还不能称之为真正科学形态的自然辩证法。

对我们来说,自然辩证法学科是得名于恩格斯的著作《自然辩证法》的。我们进行的自然辩证法课程教学,开展的自然辩证法研究,归属于马克思主义旗帜下。自然辩证法、历史唯物主义都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分支学科,也有理由认为自然辩证法与辩证唯物主义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我们大都确认,自然辩证法学科要从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和价值论的角度研究自然、自然科学和技术,进而从总体上研究科学技术与社会的相互关系。自然辩证法包括和涉及到很广泛的领域,用形象比喻说,也可以把它看成为“大口袋”,自然辩证法学科是开放的,它的内容、方法和原理都是不断发展的。

那么,自然辩证法(Dialectics of Nature)这个名称对我们来说是否就完美无缺、无可推敲了呢?未必,这里至少有以下几点值得考虑。

首先,学科名称要尽可能符合学科分类的种属关系。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在哲学这个一级学科下,包括着马克思主义哲学、东方哲学、现代西方哲学、宗教学、伦理学、美学、逻辑学、自然辩证法等二级学科,除自然辩证法外,其余均为学,显得不够协调。

其次,学科名称要尽可能符合学术交流(包括对外交流)的需要或与国际接轨。在国外,与自然辩证法的对象和性质相类似的学科多称之为自然哲学、科学哲学、技术哲学,有的则名之为自然科学的哲学问题,我们所说的自然辩证法往往需费较多口舌才能被理解,或虽一再解释仍不易沟通。为此,***有一个相对更为通行的学科提法。

再者,学科名称要尽可能贴近学科发展内容。从原来意义上,自然辩证法主要是研究自然界的辩证法、自然科学的辩证法、认识自然的辩证法。在延伸拓展后才从天然自然观过渡到讲人工自然的创造,从科学观、科学方法论过渡到科学技术观、科学技术方法论;由此也可认为,原来的名称有点不够了。再如,从原来意义上,自然辩证法学科可以不讲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现在看却需要“超越”了。

基于这些考虑,采用科学技术哲学的学科名称是有必要的。当然,为了表明历史渊源和我们所研究的科学技术哲学的特色(属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亦可称之为“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尽管这个括号常常可以省略。

在我们的学科目录中,可以把科学技术哲学与自然辩证法作为同一的东西看等,但从学科的内容、层次看,似乎这两者又不是完全同一的;如果把当今出版的和习用的《自然辩证法讲义》、《自然辩证法概论》原样不动地就换成为《科学技术哲学讲义》、《科学技术哲学概论》则未必相宜。科学技术哲学总应该有更深的哲学思考和更多的哲学色采,而不全等于科学观和技术观。也许,采用(或同时采用)科学技术哲学的名称,会使我们从新的角度来研究自然辩证法,会给我们的自然辩证法研究增添新的内容的表述方式。

二、科学技术哲学与自然哲学

采用科学技术哲学的学科名称,乃至象某些单位把“自然辩证法研究室”更名为“科学技术哲学研究室”,也不是完美无缺、无可推敲的。这里的问题主要是发生于如何看待自然哲学,如何认识科学技术哲学与自然哲学的关系上。

长期以来,我们所确认的自然辩证法是把自然观作为重要内容的,乃至有人主张自然辩证法主要的就是自然观。但是,由于人们对自然哲学的看法不一,就出现了以下一些观点:***,有自然辩证法的自然观,没有也不应该再有自然哲学(复活自然哲学的企图是多余的,而且是一种退步);第二,应当对自然观进行反思、批判、研究,自然观上升到哲学高度就是自然哲学,自然辩证法包括着自然观也可以说在本质上包括着自然哲学,或说自然哲学是自然辩证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三,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就是自然哲学著作,自然辩证法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自然哲学。

本文不可能详细地讨论这个问题,大体上说我是持第二种观点的。我认为应当重视自然观、自然哲学的研究,特别是由于非线性科学和复杂性研究的兴起,非常需要有新的自然观和新的自然哲学。我们不应回避自然哲学的名称,尤其不应漠视当代自然哲学研究的内容。

基于这个观点看,与自然辩证法相对应的学科就不仅有科学哲学、技术哲学,而且还有自然哲学。对于《自然辩证法研究》杂志加上自然哲学、科学哲学、技术哲学的副标题,我是赞成的。与这点相关,我也赞同将“自然辩证法”改为“自然哲学与科学技术哲学”的建议〔(1)〕。仅就此而言,把科学技术哲学学科与自然辩证法同一起来是有缺陷的;只从字面上看似乎科学技术哲学不包括自然观或与自然哲学不相容,我们在学科的研究和宣传中要注意到这点。

同时,我们又不要夸大这个缺陷,也不要因有某种缺陷而否定科学技术哲学作为学科名称,就涉及自然哲学来说我认为要考虑到以下三点:

***,作为学科名称总免不了要有某种简化。就采用“自然辩证法”作为学科名称来讲,我们可以认为当代的(科技革命时代的)自然辩证法应当包括技术辩证法,却未必由此认为学科名称应叫做“自然辩证法与技术辩证法”。类似理由,我们在采用“科学技术哲学”作为学科名称时也可以略少一点全面性,例如未必都要用“自然哲学与科学技术哲学研究所”、“自然哲学与科学技术哲学教程”之类的提法。不能说采用科学技术哲学的学科名称就是要连根去掉自然哲学。

第二,自然哲学与科学哲学、技术哲学本是密切相关的。说科学哲学已使独立的自然哲学成为不必要固失偏颇,说自然哲学可以分立于科学哲学、技术哲学之外也可商榷。原则上说,关于自然本身的哲学、人类认识自然的哲学与人类改造自然的哲学是彼此不可分割的。自然哲学必然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人化自然和人工自然的特点、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离开了科学哲学、技术哲学(以及科学技术社会。)很难把自然哲学讲清楚。

第三,从一定意义上说,也可以把自然哲学看作是科学技术哲学的基础或科学技术哲学的本体论。实际上,人们在科学技术哲学的学科范畴里,已经进行了自然哲学的研究和论述。例如在探讨科学技术哲学进展的专著中设专章研究“自然哲学问题”,〔(2)〕在科学技术哲学的教材中“自然论”为开篇。〔(3)〕担心采用科学技术哲学的学科名称会低估或取消自然哲学,是不必要的。

三、科学哲学、技术哲学与科学技术哲学

以科学技术哲学为学科名称是有一定道理的、可行的,至少在用到这个名称时会联系到科学哲学和技术哲学,易于大致上了解我们所研究的学科的对象和性质。用不着费多少口舌也能说明,我们所说的科学技术哲学是广义的,它也是个“大口袋”,不仅可以包括科学哲学、技术哲学,包括作为其基础的自然哲学,乃至在延伸意义上包括科学社会学、技术社会学。

然而,如果从更严格的要求和准确的划界来看,以科学技术哲学作为一个学科的名称仍需辨析,这个名称未必就是很贴切或不言自明的。目前在欧美国家有科学哲学(Philosophy of Science)的学科,与它并行的也有技术哲学(Philosophy of Technology)的学科,这两个学科虽有点联系(如有的科学哲学家论及技术哲学),基本上是分立的,它们在成熟程度、学科规范等方面差异较大。科学哲学颇有资格,学派林立,更象认识论;技术哲学仍很幼稚,学派划分相对不明显,更象社会学。至少在现在,还不能说科学哲学与技术哲学已经走到一起来了,还不能说已经有了一体化的科学技术哲学或作为一个学科的、统一的科学技术哲学(Philosoph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我们如果只把科学技术哲学看作是科学哲学与技术哲学的合取,或只是宣布它们已经实现一体化,并不足以讲清科学技术哲学的对象、性质和范围。

科学技术哲学暂时主要还是一个可用的学科名称,在这里,界限和相关性的某些模糊是难免的、允许的,可不过苛要求,尔后再细推敲。

那么,作为一个学科的科学技术哲学,在学科内容上名实相符的科学技术哲学,或把科学哲学与技术哲学有机结合的科学技术哲学,是否就可望而不可及或不可能形成呢?我以为,尽管科学与技术之间有着原则性的区别,尽管科学哲学与技术哲学有较多差异,统一的科学技术哲学仍是可以设想的;而且,正是因为这些区别和差异的存在,统一的科学技术哲学乃是必要的。

实际上,确有一些与科学技术有关的根本性问题是只从科学观、科学哲学,或只从技术观、技术哲学所难以说明的。例如,很难只用科学哲学来说明科学的价值,很难只用技术哲学来说明技术的价值,也很难只用科学哲学或只用技术哲学来说明科学与技术的相互转化。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命题不只是由科学哲学也不只是由技术哲学来论证的,对科学技术决定论不能只由科学哲学或技术哲学去反驳。

科学技术哲学学科的形成、发展,需要有一个探索、研究和辩论的过程。这种研究也会与一般的自然辩证法研究略有区别,这里应当有稍多一点的哲学反思,达到稍高一点的哲学层次。自然辩证法中的科学技术观已经是在哲学层次上了,如果对于科学技术观作进一步的、更深入的反思,将会更加符合科学技术哲学的要求。

这种反思是值得尝试的,当然要求下一番功夫。例如可能需要写出诸如“从哲学的观点看基础科学与技术科学”、“从哲学的观点看应用科学与工程技术”、“以科学为基础的技术和以技术为基础的科学”、“从哲学的观点看科学技术化、技术科学化与科学技术一体化”、“科学、技术、生产的双向作用”、“从哲学的观点看科学技术向工程实践的转化”之类的文章。这里多应用了“从哲学的观点看……”的提法,无非是想更具有科学技术哲学的特点。〔(4)〕

科学技术哲学的研究还有一个学科倾向的问题,这里所说的倾向不仅是指导思想上的(如科学主义、技术主义或反科学主义、反技术主义),而且是侧重点或视角方面的。在欧美技术哲学中,就有工程技术的哲学和人文主义的技术哲学,或Technological Philosophy(技术的哲学)和Philosophy of Tec-hnology(技术哲学)两种倾向。〔(5)〕或许,对于科学技术哲学来说,也既有着重于从内部对科学技术作分析的或着重于研究科学技术本身的“科学技术的哲学”,又有人文主义的“科学技术哲学”,后者与科学技术社会学(如果已经有了这门学科的话)有更密切的关系。我们在研究工作中要注意到这两种可能的倾向。

恩格斯明确指出,()是从制造工具开始的

恩格斯明确指出,真正的劳动是从制造工具开始的。

恩格斯的《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虽然是一篇未完成的论文,但其中的劳动—技术观蕴涵着丰富的生态伦理思想。在纪念恩格斯诞辰200周年之际,重温《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中的劳动—技术观,探析其中蕴涵的生态伦理思想,对进一步深化技术发展史与生态伦理学研究大有裨益。

恩格斯阐述了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劳动抑或技术产生的首要环节是直立行走。而猿之所以能直立行走的前提是手足的分工:随着生存环境的变化,那些成群生活在树上的猿的生活方式亦发生了变化,在攀援时手和脚开始从事不同的活动。

在平地上行走时,猿开始摆脱用手帮助行走的习惯,逐渐开始直立行走,单凭双脚进行移动。或许,猿开始只是在不得已时才用双脚行走,随着时间的推移,直立行走便成为了习惯。这样,手足分工的格局便已形成。

劳动与技术:

劳动是发生在人与自然界之间的活动,其实质是通过人的有意识的、有一定目的的自身活动来调整和控制自然界,改变自然物的形态或性质,为人类的生活和需要服务。技术一般泛指基于生产实践经验与自然科学原理的各类工艺操作方法与技能,还可扩展为相应的生产工具、相关设备及相应生产工艺流程、作业程序或方法。

劳动与技术看似两个不同的概念,实际上具有内在的相互联系。从劳动的视域看,劳动作为发生在人与自然界之间的活动,如何调整和控制自然界,如何改变自然物的形态或性质,总是要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才能实现。

科学技术与社会三者间的关系自然辩证法

科学与技术是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内容。自然辩证法既要研究科学观与技术观,又要研究技术观,还要研究科学方法论与技术方法论,以及科学、技术与自然、社会的关系。因此,搞清科学与技术的发展的规律,合理应用好科学技术并使其真正造福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都离不开自然辩证法的指导。

现代科学技术观包括什么样的研究方法

科学思维的技巧,一般包括文献调查法、观察法、思辨法、行为研究法.

从哲学、科学和技术之间的关系看我们要如何实施技术

在我国学位授予的学科目录中,属于哲学这个一级学科的,原来就有“自然辩证法”这个二级学科,在前几年修订学科目录时,将这一名称改成为“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对于这一改动,当时就有不同看法;现在,多数自然辩证法工作者已同时接受了科学技术哲学的称谓,但对它的外延和内涵仍有看法的不同。自然辩证法由来已久,古代就有朴素的自然辩证法思想。黑格尔在其自然哲学中论述了自然界辩证发展的观点,但还不能称之为真正科学形态的自然辩证法。

对我们来说,自然辩证法学科是得名于恩格斯的著作《自然辩证法》的。我们进行的自然辩证法课程教学,开展的自然辩证法研究,归属于马克思主义旗帜下。自然辩证法、历史唯物主义都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分支学科,也有理由认为自然辩证法与辩证唯物主义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我们大都确认,自然辩证法学科要从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和价值论的角度研究自然、自然科学和技术,进而从总体上研究科学技术与社会的相互关系。自然辩证法包括和涉及到很广泛的领域,用形象比喻说,也可以把它看成为“大口袋”,自然辩证法学科是开放的,它的内容、方法和原理都是不断发展的。

那么,自然辩证法(Dialectics of Nature)这个名称对我们来说是否就完美无缺、无可推敲了呢?未必,这里至少有以下几点值得考虑。

首先,学科名称要尽可能符合学科分类的种属关系。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在哲学这个一级学科下,包括着马克思主义哲学、东方哲学、现代西方哲学、宗教学、伦理学、美学、逻辑学、自然辩证法等二级学科,除自然辩证法外,其余均为学,显得不够协调。

其次,学科名称要尽可能符合学术交流(包括对外交流)的需要或与国际接轨。在国外,与自然辩证法的对象和性质相类似的学科多称之为自然哲学、科学哲学、技术哲学,有的则名之为自然科学的哲学问题,我们所说的自然辩证法往往需费较多口舌才能被理解,或虽一再解释仍不易沟通。为此,***有一个相对更为通行的学科提法。

再者,学科名称要尽可能贴近学科发展内容。从原来意义上,自然辩证法主要是研究自然界的辩证法、自然科学的辩证法、认识自然的辩证法。在延伸拓展后才从天然自然观过渡到讲人工自然的创造,从科学观、科学方法论过渡到科学技术观、科学技术方法论;由此也可认为,原来的名称有点不够了。再如,从原来意义上,自然辩证法学科可以不讲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现在看却需要“超越”了。

基于这些考虑,采用科学技术哲学的学科名称是有必要的。当然,为了表明历史渊源和我们所研究的科学技术哲学的特色(属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亦可称之为“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尽管这个括号常常可以省略。

在我们的学科目录中,可以把科学技术哲学与自然辩证法作为同一的东西看等,但从学科的内容、层次看,似乎这两者又不是完全同一的;如果把当今出版的和习用的《自然辩证法讲义》、《自然辩证法概论》原样不动地就换成为《科学技术哲学讲义》、《科学技术哲学概论》则未必相宜。科学技术哲学总应该有更深的哲学思考和更多的哲学色采,而不全等于科学观和技术观。也许,采用(或同时采用)科学技术哲学的名称,会使我们从新的角度来研究自然辩证法,会给我们的自然辩证法研究增添新的内容的表述方式。

00二、科学技术哲学与自然哲学

采用科学技术哲学的学科名称,乃至象某些单位把“自然辩证法研究室”更名为“科学技术哲学研究室”,也不是完美无缺、无可推敲的。这里的问题主要是发生于如何看待自然哲学,如何认识科学技术哲学与自然哲学的关系上。

长期以来,我们所确认的自然辩证法是把自然观作为重要内容的,乃至有人主张自然辩证法主要的就是自然观。但是,由于人们对自然哲学的看法不一,就出现了以下一些观点:***,有自然辩证法的自然观,没有也不应该再有自然哲学(复活自然哲学的企图是多余的,而且是一种退步);第二,应当对自然观进行反思、批判、研究,自然观上升到哲学高度就是自然哲学,自然辩证法包括着自然观也可以说在本质上包括着自然哲学,或说自然哲学是自然辩证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三,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就是自然哲学著作,自然辩证法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自然哲学。

本文不可能详细地讨论这个问题,大体上说我是持第二种观点的。我认为应当重视自然观、自然哲学的研究,特别是由于非线性科学和复杂性研究的兴起,非常需要有新的自然观和新的自然哲学。我们不应回避自然哲学的名称,尤其不应漠视当代自然哲学研究的内容。

基于这个观点看,与自然辩证法相对应的学科就不仅有科学哲学、技术哲学,而且还有自然哲学。对于《自然辩证法研究》杂志加上自然哲学、科学哲学、技术哲学的副标题,我是赞成的。与这点相关,我也赞同将“自然辩证法”改为“自然哲学与科学技术哲学”的建议[(1)]。仅就此而言,把科学技术哲学学科与自然辩证法同一起来是有缺陷的;只从字面上看似乎科学技术哲学不包括自然观或与自然哲学不相容,我们在学科的研究和宣传中要注意到这点。

同时,我们又不要夸大这个缺陷,也不要因有某种缺陷而否定科学技术哲学作为学科名称,就涉及自然哲学来说我认为要考虑到以下三点:

***,作为学科名称总免不了要有某种简化。就采用“自然辩证法”作为学科名称来讲,我们可以认为当代的(科技革命时代的)自然辩证法应当包括技术辩证法,却未必由此认为学科名称应叫做“自然辩证法与技术辩证法”。类似理由,我们在采用“科学技术哲学”作为学科名称时也可以略少一点全面性,例如未必都要用“自然哲学与科学技术哲学研究所”、“自然哲学与科学技术哲学教程”之类的提法。不能说采用科学技术哲学的学科名称就是要连根去掉自然哲学。

第二,自然哲学与科学哲学、技术哲学本是密切相关的。说科学哲学已使独立的自然哲学成为不必要固失偏颇,说自然哲学可以分立于科学哲学、技术哲学之外也可商榷。原则上说,关于自然本身的哲学、人类认识自然的哲学与人类改造自然的哲学是彼此不可分割的。自然哲学必然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人化自然和人工自然的特点、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离开了科学哲学、技术哲学(以及科学技术社会。)很难把自然哲学讲清楚。

第三,从一定意义上说,也可以把自然哲学看作是科学技术哲学的基础或科学技术哲学的本体论。实际上,人们在科学技术哲学的学科范畴里,已经进行了自然哲学的研究和论述。例如在探讨科学技术哲学进展的专著中设专章研究“自然哲学问题”,[(2)]在科学技术哲学的教材中“自然论”为开篇。[(3)]担心采用科学技术哲学的学科名称会低估或取消自然哲学,是不必要的。

00三、科学哲学、技术哲学与科学技术哲学

以科学技术哲学为学科名称是有一定道理的、可行的,至少在用到这个名称时会联系到科学哲学和技术哲学,易于大致上了解我们所研究的学科的对象和性质。用不着费多少口舌也能说明,我们所说的科学技术哲学是广义的,它也是个“大口袋”,不仅可以包括科学哲学、技术哲学,包括作为其基础的自然哲学,乃至在延伸意义上包括科学社会学、技术社会学。

然而,如果从更严格的要求和准确的划界来看,以科学技术哲学作为一个学科的名称仍需辨析,这个名称未必就是很贴切或不言自明的。目前在欧美国家有科学哲学(Philosophy of Science)的学科,与它并行的也有技术哲学(Philosophy of Technology)的学科,这两个学科虽有点联系(如有的科学哲学家论及技术哲学),基本上是分立的,它们在成熟程度、学科规范等方面差异较大。科学哲学颇有资格,学派林立,更象认识论;技术哲学仍很幼稚,学派划分相对不明显,更象社会学。至少在现在,还不能说科学哲学与技术哲学已经走到一起来了,还不能说已经有了一体化的科学技术哲学或作为一个学科的、统一的科学技术哲学(Philosoph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我们如果只把科学技术哲学看作是科学哲学与技术哲学的合取,或只是宣布它们已经实现一体化,并不足以讲清科学技术哲学的对象、性质和范围。

科学技术哲学暂时主要还是一个可用的学科名称,在这里,界限和相关性的某些模糊是难免的、允许的,可不过苛要求,尔后再细推敲。

那么,作为一个学科的科学技术哲学,在学科内容上名实相符的科学技术哲学,或把科学哲学与技术哲学有机结合的科学技术哲学,是否就可望而不可及或不可能形成呢?我以为,尽管科学与技术之间有着原则性的区别,尽管科学哲学与技术哲学有较多差异,统一的科学技术哲学仍是可以设想的;而且,正是因为这些区别和差异的存在,统一的科学技术哲学乃是必要的。

实际上,确有一些与科学技术有关的根本性问题是只从科学观、科学哲学,或只从技术观、技术哲学所难以说明的。例如,很难只用科学哲学来说明科学的价值,很难只用技术哲学来说明技术的价值,也很难只用科学哲学或只用技术哲学来说明科学与技术的相互转化。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命题不只是由科学哲学也不只是由技术哲学来论证的,对科学技术决定论不能只由科学哲学或技术哲学去反驳。

科学技术哲学学科的形成、发展,需要有一个探索、研究和辩论的过程。这种研究也会与一般的自然辩证法研究略有区别,这里应当有稍多一点的哲学反思,达到稍高一点的哲学层次。自然辩证法中的科学技术观已经是在哲学层次上了,如果对于科学技术观作进一步的、更深入的反思,将会更加符合科学技术哲学的要求。

这种反思是值得尝试的,当然要求下一番功夫。例如可能需要写出诸如“从哲学的观点看基础科学与技术科学”、“从哲学的观点看应用科学与工程技术”、“以科学为基础的技术和以技术为基础的科学”、“从哲学的观点看科学技术化、技术科学化与科学技术一体化”、“科学、技术、生产的双向作用”、“从哲学的观点看科学技术向工程实践的转化”之类的文章。这里多应用了“从哲学的观点看……”的提法,无非是想更具有科学技术哲学的特点。[(4)]

科学技术哲学的研究还有一个学科倾向的问题,这里所说的倾向不仅是指导思想上的(如科学主义、技术主义或反科学主义、反技术主义),而且是侧重点或视角方面的。在欧美技术哲学中,就有工程技术的哲学和人文主义的技术哲学,或Technological Philosophy(技术的哲学)和Philosophy of Tec-hnology(技术哲学)两种倾向。[(5)]或许,对于科学技术哲学来说,也既有着重于从内部对科学技术作分析的或着重于研究科学技术本身的“科学技术的哲学”,又有人文主义的“科学技术哲学”,后者与科学技术社会学(如果已经有了这门学科的话)有更密切的关系。我们在研究工作中要注意到这两种可能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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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国盛主编:《自然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7页。

[2]黄顺基、刘大椿主编:《科学技术哲学的前沿与进展》,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1页。

[3]黄顺基主编:《科学技术哲学教程》,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5页。

[4]陈昌曙:“从哲学的观点看科学向技术的转向”,《哲学研究》1994年第11期。

[5][美]C.米查姆:“什么是技术哲学”,《哲学译丛》,1987年第5期,第30—40页。

作者简介:陈昌曙,男,1932年7月生,东北大学教授,科学技术哲学博士生导师,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副理事长。

(看我是有道德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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